个人收藏的珍贵历史资料今后将按《规定》办
《天津市非国有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产生的背景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档案法》,从而使我国档案事业走上了法制的轨道。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档案法》进行了修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1996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这是天津市关于档案管理的第一个立法。《天津市非国有档案管理规定》正是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的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为了全面落实《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天津市档案局从2000年开始对非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立法进行调研,先后调研了多家民营科技企业,走访了11家外商投资企业,召开了有52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的档案管理工作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18个区县档案局和市工商局、市个体劳协等4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2003年市政府批准立项,2003年4月28日报国家档案局批复同意,2003年12月15日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前后历行3年时间,完成了《规定》的法定审批程序。天津市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率先出台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管理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
颁布《管理规定》的现实意义
《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的颁布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规定》的颁布为搞好非国家所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制保证。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由于天津市目前还没有制定出这一方面的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少对这部分档案管理监督的依据,致使对非国家所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出现了空白。造成应当保存的档案有的无人收集,有的无人管理,或残缺不全;甚至丢失、损毁,给国家和档案所有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保证天津市非国家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障档案所有者的合法利益,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规定,规范非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
其次,《规定》的颁布将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市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越来越多,据了解,我市现有个体私营企业23万多户、从业人员达到83万人,民办学校、私立医院和诊所等民间组织达到800多家。2003年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全年完成增加值510多亿元,占全市GDP的比重达20%以上,税收30多亿元,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档案是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单位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重要佐证,管理好这些档案对于保持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规模私营企业;如宝成集团、龙都集团、贻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钜康集团、大维集团、田歌纺织有限公司、求真中学等70余家单位,由于重视和加强了档案管理工作;促进了企业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从而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得到了健康发展。
第三,《规定》的颁布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群众的档案意识。过去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加之群众档案意识薄弱,散落在群众个人手中的一些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往往得不到重视,丢失、损坏或者没有得到利用的现象非常普遍。随着《规定》的颁布,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重视、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档案资料的意识,也会使得这一部分珍贵档案资料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开发利用。
《规定》的颁布实施,使非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作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长远看,这将有利于《档案法》的深入贯彻落实,从根本上保障了非国家所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依法保管和利用,有利于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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