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气象条例》已于2003年12月1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作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地方法规,该条例的施行,将有效解决天津气象事业中急需规范的问题,更好地发挥气象工作的防灾减灾功能。
天津市气象局法规处负责人说,“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任务和要求,规范了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明确了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资质,对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了规范,并对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进一步做了明确。这位负责人说,“条例”的施行,必将促进天津气象事业再上新台阶,为天津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记者:元冬维 通讯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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