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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应有明文规定
律师石俊峰:精神赔偿问题一直以来是消费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但对精神赔偿问题《消法》未作出明文规定。姑且不论消费者的健康、财产受到侵害后,除直接损失外应否获得精神赔偿问题;在有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中,并不必然产生财产损失,而是精神损害,如限制人身自由、侵害消费者隐私权,以及媒体屡屡报道的搜身问题等。因此,建议本市的《条例》中增加有关精神赔偿的内容。
建立售后服务社会化制度创造学学会秘书长刘文懿:建立售后服务社会化制度。其中包括售后基金的建立、管理、监管、公示等方面的内容。这一售后体系由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社会服务组织和消费者构成。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和服务经费的保障,也更便于监管部门解决问题。
投诉鉴定不应先收鉴定费
公司职员任炜:消费者投诉后需作鉴定时不应先收取鉴定费。质监部门应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先做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鉴定费用;反之,由投诉者负担。但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投诉者所承担的鉴定费用应少于前者。关于鉴定费用应予以规范,杜绝消费者因“恐惧”高额鉴定费而不能维权的现象。
设立消费者举报奖励机制
律师冯健:应设立消费者举报奖励机制,由行政机关履行打假的法定义务。
商品房争议实行“举证倒置”
监理工程师刘烈金: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有质量争议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承担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商品房经营者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隐患,虽然超过保修期,但事实证明确属质量隐患的,应视为欺诈。
经营者不应窃听、窃视消费者
南开大学金融系学生黄欣: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未知的地点、时间使用监听、监视设备;如若使用,应在明显位置标明。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
针对部分餐饮业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一些经营者硬性搭配服务的问题,很多市民主张:消费者有自主选购所需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也有不选购某项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违反承诺也要赔偿
退休工人阎桐思:经营者未达到事先的承诺(包括口头承诺)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并增赔一倍的违约金。
商品房配套设施也属维权范围
律师杨顺起:买房不只买的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还包括公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如楼梯、楼道、小区会所、花园、广场、草坪、儿童游乐场、配电站、泵站、物业服务站、暖气站等,皆属业主共同共有。那么共有部分如开发商隐瞒真实情况也属于欺诈,买房者也有权退房,索赔。
大宗消费品必须健全售后服务
司法干部徐泽章:进入本市流通领域的大宗消费品或电子商品必须在本市设立相应规模和数量的售后服务网络,以便就近解决消费者商品维修问题。遇有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商品质量纠纷,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将商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列入当事人一方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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