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申请
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核对信息
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
审核签发
由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签发,再传送至公安机关制证中心。
制作新证
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对接受的制证信息进行检查核对,对检查不合格的制证信息应及时反馈。对完成技术制证的证件下发派出所。
核对发放
派出所在接到制证中心制作的新证后,要将证件视读、机读信息与人口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证件发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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