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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北京大学75岁高龄的哲学系资深教授、翻译家、百卷本《中国全史》和《世界全史》的主编之一———颜品忠教授主编的新书《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中所讲述的一个“天方夜谭”般的“故事”。
3月10日,这本新书在北京国际饭店举行了首发式,而与此同时,关于中国人向花旗银行追讨2.5亿美元存款的惊天内幕,也正在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这么多的专家学者之所以关注这件事情,是因为它的实际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2.5亿美元本身的价值。
从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甘培根主编的《花旗银行在华史料》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前,花旗银行在中国的存款户数和金额,一直是徘徊不前。从上海花旗银行来看,1933年1月它的存款户数是7800多户,存款金额为4千6百多万元。而在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花旗银行在华的存款户数和金额就突然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的时期。在1937年7月,上海花旗银行的储户为8400多户,拥有5800多万元的存款金额。而到了1940年9月,仅三年时间,储户增长到18000多户,存款金额超过了5.5亿元。这个数字表明,许多中国人都在战乱时期把钱存入了花旗等外资银行。
“我们现在是针对花旗银行的软肋去攻击它,出这本书也是在一次次与花旗银行的债务追讨对垒后不得已而为之,花旗银行害怕上法庭,上法庭就公开了所有史实,他们怎么对待这段历史?”
4月2日上午,北京某饭店,该书的执行主编、追讨这笔存款的代理人之一邵连华在朋友借住的居所接受记者采访。
邵连华,辽宁沈阳人,原辽宁华侨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他曾先后6次到过美国花旗银行总部追讨债务,还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6月邵连华因车祸不能继续公司职务,打算去美国边养伤边料理在洛杉矶的分公司。临行前《辽宁经济日报》副主编路慕光请他到美国后顺便查一笔户名叫金娣的中国女人存在美国花旗银行的巨额存款。
“一开始我也不相信,也怀疑巨额存款的真实性,于是赴美之前,我和路慕光一起来到武汉,住进汉口饭店,当天约见了存款主人金娣的侄孙熊安军。他给我们拿出一个金盒,里面有小金盒、金章、金质文件,整套凭证制作精良,光使用黄金就达6.5公斤以上,造价非常昂贵。”
邵连华所看到的文件是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发给存款人周西成及转存人金娣的存取款凭证,英文是美国纽约城市银行(CITYBANK),凭证上还印有纽约一家造币厂制造的字样。
邵连华决定利用自己在美国有分公司的便利,赴美与花旗银行总部对话。他通过美国多名律师的调查,证实文件所涉及的三个单位当时都存在。他判断三个单位出现在同一个文件上,而且使用正确,造假的可能性不大,更增强了追讨的决心。
谁知,作为主要代理人的邵连华等人随后的取款之路,竟是一条充满荆棘的艰辛之路。
百亿存款从何而来 谁有证明钱就归谁
一笔近百亿元人民币的存款究竟从何而来?这笔巨款和名叫金娣的女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邵连华对记者说,“将这套取款凭证拿给我们看的熊安军,是一个农民,据他自己说,这套取款凭证是他的叔祖母给他的,凭证上这个叫金娣的存款人就是他的叔祖母。为了保存这笔存款,一直隐姓埋名,在南方深山里隐居了几十年,现在已经93岁了,她希望通过自己的侄孙将这笔存款取回。”
据邵连华介绍,上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贵州省军阀、贵州省原主席周西成将自己的黄金、现金、实物等价值3亿美元的财产,以18个人的名义存入美国花旗银行在新加坡的金城道分行。
金娣是周西成机要秘书,也是18人之一。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侵略者相继侵占菲律宾、香港等地,直逼新加坡,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也即将撤回美国本土。周西成提出5000万美元后将剩余的2.5亿美元交由金娣转存到美国花旗银行纽约总行。
移交手续在花旗银行办理,花旗银行向金娣开具了存款、取款及有关凭证。当时由于战争风险的加大,应存款人确保自己财产万无一失的要求,花旗银行还特别制造了一套做工精致并且又无可对比的存款凭证,票面上注明“特别发行”、“不可销毁”、“无时间限制”、“凭票即付”等字样。
同时存款人的遗嘱也印在上面———“这2.5亿美元的存款,我把它存在城市银行,我将顺应上帝的旨意指明我的继承人。任何上帝挑选成为我的继承人保有这四个最终有效证明:两个金卡,两个金猴印章,这笔款和它的利息自然归这个人所有。”
邵连华告诉记者,存取款文件一正三副,除金版外,还有银版、丝版、五色套印纸版等,共计100余件。黄金版文件上的女人头像就是此款保管人、时年33岁的金娣。制造这些文件的版费,更是大于黄金的价值。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国政府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的全部资产,金娣老人的这笔数亿元存款也被冻结在美国。
1979年,中美两国达成解冻中国在美资产的协议,金娣这时才有了取回存款的条件,但因其多年在深山寺庙隐姓埋名、与世隔绝,直到1990年,她才知道存款可以取回。存款2.5亿美元,加上利息,至今已超过12亿美元。
根据1993年解放军出版社出版的《民国高级将领列传》和1983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西南军阀研究成果丛书》等史料记载,周西成在担任原国民党贵州省政府主席,主政贵州时,在当地修铁路、、0,。办工厂、开矿山、经营鸦片,一方面使贵州经济有起色,另一方面也为自己聚敛了大量钱财。
侄孙取款索要文件 取款不成反成“诈骗”
那么,周西成有没有在花旗银行存下这笔巨款呢?如果存款一事属实,事隔60余年,这笔钱还能取出来吗?
1990年以后,2.5亿美元取款行动才开始。
1996年至1997年间,金娣侄孙熊安军及其亲属到处求人承办此事,后在中介人帮助下,奔赴新加坡查证取款。经过律师的努力,他们见到花旗银行新加坡分行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要求熊安军把文件全部交给他们,九个月后再听消息,但不肯出具任何书面材料。
熊安军感到其中有问题,便把文件带回国内,继续求人去美国办理,每一次取款都无功而返。而且花旗银行对这笔存款从不提供任何书面信息,反而多次想办法把取款文件骗到手,由于熊安军有所警惕未能得逞。
在此期间,熊安军等曾被武汉公安分局抓过,并在报刊上刊登消息,称“几个农民,制造花旗银行巨额存款假象,诈骗几省几市……”后经公安局多方求证不能证明属实,无罪释放。
聘请律师开始协商 花旗高层承诺给钱
追讨任务转到邵连华手中后,邵连华多次与花旗总部协商都被无声搁置。
经朋友介绍,他聘请美国洛杉矶大律师布朗,办理代理手续。在律师要求下,1997年11月5日上午9点,华旗银行副总裁KennethsCohenEs q会见了邵连华和他的律师,商讨这笔存款问题。
邵连华回忆:花旗银行副总裁先拿出布朗律师的传真件说:“暂时没有查到记录”,我马上说,“今天别谈传真了,我带来了你们发的原始存款凭证。你看这些说明了什么。”对方显然没有思想准备,他问我,“凭证上的女人头像是谁?”我说是存款人金娣,他问还活着吗?我说是,然后他又问凭证上另外一个男人头像是谁,我说“是‘花旗总裁’”,他说是哪个总裁,我说“这个问题应该由我来问,他是你们哪个总裁?”
邵连华与律师同副总裁谈话之后,副总裁对布朗律师说:“您跟邵先生说,我争取三个月结案,回去等一下”。
为了弄明白“三个月结案”的含义,邵问,“三个月结案是指三个月后才告诉我有没有这个案子,还是三个月后给钱?”副总裁肯定地回答:“其实第一个问题不用回答,如果没有这个案子,今天我不会接待你,给你们写个传真就完了。三个月我争取给你们结案。”
邵又问,“三个月结案是不是给钱的意思?”副总裁说,“也可以这样讲。”
这时布朗律师与邵连华心中都觉得大事已定,只候佳音。
出尔反尔拒不兑现 美国诉讼两次受挫
“但事后花旗银行以‘文件对不上号’为名拖赖至今,不但不及时兑付,反倒百般推诿,拒绝见面,进而提出‘存折有假’,但又拒绝提供书面答复,只是说花旗银行原名不叫花旗银行,在银行的历史资料中对于这笔存款‘查无记录’。”
说起当时的遭遇,邵连华仍是忍不住心中的愤怒。
和解已经困难重重,邵连华无法把正本文件全部带到纽约,更不能把金娣、熊安军带到美国,惟一的出路是起诉,让法院介入。
邵连华于1998年开始在美国就此事提起民事诉讼。1998年5月8日,邵连华委托美国律师科奇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
1998年10月6日,美国联邦法院发出开庭通知,一切工作都正常进行。1998年9月17日,邵连华突然接到一份传真件,内容是科奇律师不再担任本案原告方代理律师,因此使得联邦法院的开庭受阻。
第一次开庭受挫后,邵连华开始在美国华人报纸上登广告,征聘新的代理律师,广告登出第三天,一名名叫哈维的美国律师派助手找到邵连华并开始代理此案。在哈维律师与美国联邦法院进行交涉后,商定1998年11月30日再次开庭。哈维律师通知原告方派证人携带证据赴美,并在美国联邦法院发出开庭通知的前提下,依法向包括熊安军在内的5名此案相关中国公民发出出庭作证的邀请函。
然而想不到的是,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以有移民倾向为由拒绝5人签证,使得第二次开庭又成泡影。
回国寻求法律援助 专家论证案件成立
中国证人遭到美国领事馆拒签不能出庭作证,哈维律师对邵连华说,“你为什么不在中国起诉?”一句话点醒了邵连华,1999年12月下旬,他回到国内寻求新的法律解决途径。
1999年初,邵连华回到北京开始广泛联络,他的第一目标是找领导帮忙;第二目标是找律师在国内立案。这时候的邵连华因为多次往返美国讨债,财力很弱,债台高筑,所有工作陷入困境。
一天,邵连华突然想到可以求助中华律师协会,得到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大律师的支持,由于田律师的介入,周西成2.5亿美元存款一案有了很大转机,京都律师事务所和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先后向北京和某省高级法院申请立案,但均受挫。
田文昌开始找银行专家验证凭证的真伪,找法律专家论证司法的可操作性。2000年12月14日在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委员、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授江平、清华大学民法教授施天涛等我国数名著名法律专家和金融专家,在北京召开了一次论证会,会上论证了这笔存款的真实性和法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最后专家们集体在会议纪要上签了字。
专家一致认为,目前此文件没有造假的可能性,是事实存在,且文件是花旗银行特别制造和发行,独此一套,没有可比性。因此其真伪鉴定权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认定,任何妄下断言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负责的,是对我国公民诉讼权利的剥夺。
专家们认为,依据凭据上记载的“在世界上所有分支机构提取均为有效”的规定,中国法院有对这笔存款进行法律诉讼的管辖权。
对于这笔存款的真实性,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认为:“由于这些存取款凭证是花旗银行特别发行的,没有可比性,所以辨别其真伪的资料应由花旗银行提供。”
“涉嫌诈骗”强制拘留 上海分局无罪释放
根据法院起诉的要求,2001年8月3日,邵连华和代理律师前往花旗银行驻中国上海的分行进行交涉。
美国花旗银行亚洲区代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极不配合,将邵连华等人的民事讨债以刑事犯罪为名向上海公安局进行举报。
2001年9月17日,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一大队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为由,在北京拘捕邵连华,没收了花旗银行存款凭证14件,并将他带回上海进行刑事拘留,关押了117天后,由于找不到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罪名不成立而将邵连华释放。
邵连华无罪释放回到北京后,目前借住在朋友租来的住所。
他告诉记者,“花旗银行当初在采取种种欺诈手法掠夺中国储户的金银财宝时,从未想过把那么多的钱返还给那些曾经让它发了大财的中国储户。他们根本不想让今天的中国人弄明白那段历史,花旗银行的一系列表演都是想尽办法推、搪、拖、赖,以达到他们吞掉储户钱财的目的。”
“金娣老人的这笔数亿元存款仅是中国众多被赖掉存款中的一笔。”邵连华说,“正是因为其证据齐全,所以成为一个追讨的典型,我们在美国能用的手段都用了,但花旗好像是铁了心不给,他们知道,第一笔给了,马上就有第二笔的追讨者上门。”
邵连华表示,他们一定要追回属于中国人自己的钱,“按照没有直嫡后人的金娣老人的意愿,除去追讨等费用外,这笔钱将全部作为民族资产,其中绝大部分将用于扶贫。”
邵连华等人的追讨之路还在继续。
花旗银行:此事纯属诈骗
对于这2.5亿美元的巨额存款,花旗银行中国区有关负责人认为是“诈骗”。
“那本书我见到了,几年前就有这个事情了,这本身是一个诈骗案,是很明显的欺诈行为,在对方所出具的存款证明中有多项要素当时均不存在。”
记者就此事致电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该分行负责人王力接受了记者电话采访。
她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同样一件事,当年就有过很多调查,现在怎么又翻出来了?这件事确实是诈骗案,《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上所说的具体事情都不符合事实,是不存在的,包括书里所涉及的人和事;
第二,邵连华所谓的“金娣”女士本身不存在,而且原告当事人邵连华曾经涉嫌诈骗被上海公安机关拘留过;第
第三,1982年中国政府与美国花旗银行已经结算完类似的款项。当时双方的协议是———花旗银行并非随结随给,条件是中国银行与美国花旗银行签订OK合同,表示没有这类案子,才付给以前结算的钱。这件事在1982年已经结束。
记者后来又辗转找到了花旗银行中国区代表曾经向媒体就此事统一“表达”过的5点意见:第一,在凭证中印有CITYBANK和NATIONAL CITYBANKOFNEWYORKUSA都不是花旗银行在当时的名称;第二,新加坡是1965年独立的,因此在此之前并无一国称为“新加坡”,当时只是马来西亚的附属小岛;第三,惟有一项标志可引述与花旗银行有关,但须指出此标志“○十”是花旗银行在1976年更名为Citibank之后才开始使用的;第四,花旗银行从不出具印有总裁和存款人头像的存款证明;第五,新加坡分行1980年以前没有开展过个人业务。
花旗银行在说谎
“我们对花旗银行中国区代表的意见早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邵连华告诉记者,他针对这5点“意见”逐一进行了驳斥———
首先,关于银行名称的问题,翻开美国作家所著的《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第30页,书中写道:花旗银行成立于1812年,最初定名为城市银行(CITYBANK),这个名称沿用到1955年,1955年至1975年改名为“第一城市银行”。这就证明“CITYBANK”是英文的城市银行,而金娣的存款文件抬头就是“CITYBANK”。
其次,金娣的存款文件并没有牵涉国家的字样,只说“在新加坡金城道分行转存纽约2.5亿美元”。花旗银行在亚洲业务开展100周年大庆之际自办的网站上,记载着1902年在新加坡就有花旗银行,花旗银行赖账时否认,吹牛时又承认,均出自花旗银行自己一家之口。
第三,翻开《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31页有这样的记载:“1865年城市银行按照美国政府第29号特许状,更名为花旗银行(NATIONAL CITYBANK),但在非正式场合人们仍使用它原来的名称。在瑞斯顿任董事长几年后,才正式改名为花旗银行(Citibank)。”这段记录说明在1865年以后,花旗银行名字有混用现象,因此说行标“○十”是1976年以后才使用是没有根据的。
第四,在董明藏先生所编的《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汉口花旗银行的掠夺》一书中写道,当时花旗银行吸收存款,通常不问来历,有些人的钱来路不明,怕露富,不写真实姓名,只凭单据、印章取款。然而花旗银行所发印章千奇百怪,应有尽有,多种票据都有花旗银行总裁头像。
第五,有关“新加坡分行1980年以前没有开展个人业务”,据1902年1月1日华盛顿电文说,花旗银行是在远东具有巨大利益的银行,根据执照规定,该行从事以下业务:从事与商人、制造商、矿主、掮客、各种代理商、船主、建筑商、金融家、经纪人、契约人及租让人等业务有关的业务……在世界任何地方建立分行。新加坡分行作为花旗银行当时在美国国外分行之一,岂可惟其不开展“收受个人存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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