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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花旗银行中国区代表的意见早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邵连华告诉记者,他针对这5点“意见”逐一进行了驳斥———
首先,关于银行名称的问题,翻开美国作家所著的《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第30页,书中写道:花旗银行成立于1812年,最初定名为城市银行(CITYBANK),这个名称沿用到1955年,1955年至1975年改名为“第一城市银行”。这就证明“CITYBANK”是英文的城市银行,而金娣的存款文件抬头就是“CITYBANK”。
其次,金娣的存款文件并没有牵涉国家的字样,只说“在新加坡金城道分行转存纽约2.5亿美元”。花旗银行在亚洲业务开展100周年大庆之际自办的网站上,记载着1902年在新加坡就有花旗银行,花旗银行赖账时否认,吹牛时又承认,均出自花旗银行自己一家之口。
第三,翻开《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31页有这样的记载:“1865年城市银行按照美国政府第29号特许状,更名为花旗银行(NATIONAL CITYBANK),但在非正式场合人们仍使用它原来的名称。在瑞斯顿任董事长几年后,才正式改名为花旗银行(Citibank)。”这段记录说明在1865年以后,花旗银行名字有混用现象,因此说行标“○十”是1976年以后才使用是没有根据的。
第四,在董明藏先生所编的《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汉口花旗银行的掠夺》一书中写道,当时花旗银行吸收存款,通常不问来历,有些人的钱来路不明,怕露富,不写真实姓名,只凭单据、印章取款。然而花旗银行所发印章千奇百怪,应有尽有,多种票据都有花旗银行总裁头像。
第五,有关“新加坡分行1980年以前没有开展个人业务”,据1902年1月1日华盛顿电文说,花旗银行是在远东具有巨大利益的银行,根据执照规定,该行从事以下业务:从事与商人、制造商、矿主、掮客、各种代理商、船主、建筑商、金融家、经纪人、契约人及租让人等业务有关的业务……在世界任何地方建立分行。新加坡分行作为花旗银行当时在美国国外分行之一,岂可惟其不开展“收受个人存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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