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原省委副秘书长、白山市委书记王纯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而恰恰是这名腐败干部却长期以来被人们当成“好干部”。随着“好干部”一点点露出“原形”,这一现象也给人们提供了深刻的警示,它提出了新时期干部管理新课题。
惊讶--貌似“好干部”实为“腐败官”
“我家附近住的多数是困难企业职工,大家没事儿总议论王纯,没有想到像他这样的‘好干部’竟是腐败分子。”原白山市光学仪器厂一位退休职工说。这位职工曾与王纯一起开过会,对王纯印象不错。王纯案发后,他从别人的口中听到一些消息,自己并不相信。直到王纯案件在媒体上公布,他才相信这是真的。
这位退休职工对王纯案件从不信到相信的过程,代表了白山市一批干部群众的感受。曾是全国人大代表的王纯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正厅级领导岗位的,在干部群众面前,他一直是严格自律的形象,穿着朴素,不吸烟喝酒、不上娱乐场所。
王纯1944年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一个贫苦农民的家庭。读高中时因支付不起学费险些辍学,靠家里节俭及政府助学金完成大学学业。1970年,王纯被分配到当地化肥厂当了一名普通技术员,历任科长、副厂长、厂长等职。1979年,王纯进入机关工作,1990年走上了白山市副市长岗位,6年后任市长,1998年任市委书记。
一位曾同王纯一起工作过的化肥厂工人回忆:“过去王纯与同事相处随和,没有官架子。我们车间活最累,王纯看到工人吃了不少苦,就亲自到生产一线参加劳动。记得有一名工人干活误伤到王纯,他啥也没说。没想到他这么好的人反而出了这么大的案子。”
真相--“好干部”现出“原形”伪君子大肆敛物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纯一步步现出“原形”。白山市人大一位领导说,王纯称自己在白山一直住银行的宿舍;案发后,人们才知道,王纯在白山市就有两处房子,在大连市还有四五套房子。就在他从白山市调任吉林省委副秘书长前,有人反映他载着满车的东西运往大连。
原江源县科技局一位领导同王纯打过交道,他说:“王纯为人表面上容易亲近,其实是一个伪君子,很会以柔克刚。有一次,王纯在办公室暗示只要我会送,岗位就可以‘动一动’,我没领会他的意思,从此得罪了他。”
近几年,白山市一些国有企业困难,不断有群众上访。一位原市轴承厂职工说:“王纯常常躲着百姓,连走路都绕开上访群众。厂里一些职工找到王纯,反映企业的问题,王纯说‘你们总说吃不上饭,我咋看这么多户人家的烟囱还能冒烟呢’,这些话多让人寒心!”原市化肥厂一位老工程师看到企业发不出工资,打电话找时任市长的原化肥厂厂长王纯反映情况。“王纯一听就让我找市里的主管局领导;我说主管局领导见不着,想找市长,王纯竟说‘市长咋了,市长是给你一个人当的’,就把电话挂了。”这位老工程师气愤地说。
2002年12月,经吉林省委批准,省纪委与省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王纯违纪违法问题立案查处。2003年3月,王纯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经查,王纯于1997年1月至2002年10月,在担任白山市市长、市委书记、省委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国有煤炭资源、减免税费、购买企业、职务变动、调动工作、就业等利益,受贿犯罪44起,受贿款物合计人民币170万元。王纯还有非法所得人民币14万余元,另有205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王纯走上主要领导岗位后,短短几年时间,家庭财产突破520万元。
警示--台上大谈廉政台下大搞腐败
曾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王纯接受记者采访时,大谈如何加强反腐败工作。王纯平时在公共场合,常常强调干部要廉洁自律,不能随便收受礼金。组织上在案发前曾找王纯谈过话,王纯仍然表示对自己随便查,一查没准就查出一个廉政典型。
自2001年起,吉林省纪委在白山市连续查办数起有关市级领导的违纪违法案件,王纯仍然我行我素,其家庭财产中有近80万元是2000年以来顶风收受的。“三讲”期间,他做完白山市“三讲”动员讲话的当天下午,在家中还收受了一名干部送的5000元钱。
白山市有干部群众认为,像王纯这样的“好干部”腐败案件应该引起警惕,地方党委和政府有责任通过这个案件,向广大干部群众说明,王纯不是大家心目中认为的好干部,他在表面上自我约束的情况下进行疯狂敛财。“好干部”腐败现象对干部管理提出了新课题:要严格约束机制,绝不能只做表面文章。比如不出入娱乐场所,不大吃大喝,这些表面上的事情王纯多数做到了,可还是走向了腐败之路。
吉林省委有关领导说,腐败分子都是表面装出一副廉洁奉公的样子,背地里却不择手段搞腐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他们一面在台上大讲反腐败,一面在台下大搞腐败;一面要求别人廉洁自律,一面自己大肆收礼受贿。上级党组织和很多干部群众被他们的表象迷惑住了,致使他们的违纪违法问题长时间没有被揭露出来。
从今年2月起,吉林省利用王纯等腐败案件在全省党员干部中开展警示教育。有关人士认为,透过王纯案件,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微观经济和具体行政事务。王纯打着“支持改革”或“为人民服务”的幌子,戴着“好干部”的帽子,违规插手经济活动,为“跑官”者谋取非法利益,为个人牟取不义之财,说明现行的体制机制还存在漏洞。
高度警惕“集体腐败”
在反腐败过程中,人们常能看到这样一个现象:查处一个腐败分子,带出一片“腐败群体”。这一现象频频发生说明,遏止“集体腐败”是反腐败的重要新课题。
原吉林省委副秘书长、白山市委书记王纯因腐败锒铛入狱,他自称家庭财产中有18万元是各类“奖金”收入。如什么“年度审计特殊贡献奖”“计划生育双向双轨奖”“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奖”“工业效益攻坚奖”、某公司“效益奖”,等等。而这些所谓的“奖金”中,真正符合规定的只有省政府1999年发给他的“2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奖”,数额2000元。这些变相的“奖金”体现的是“集体腐败”。在王纯腐败案中,共牵扯了110多名送礼行贿者,其中党政干部近百人,县处级领导干部近70人,各县、市(区)及各部门“一把手”近40人。在行贿者中,很多是一个单位的领导成员开会研究决定,并以单位的名义堂而皇之地把钱送出去的。
在有的部门内部,所有事项都坚持“集体研究”,以集体名义侵吞、盗取、截留国家财产。2003年12月,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领导班子5名主要成员因集体私分657万元建设资金锒铛入狱。在私分建设资金的过程中,这5名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集体作出决定,注册7个经济实体,用关联交易、假招标等方式,给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
“集体腐败”不易被发现,因为“集体”内部人会互相保护,为监督设置层层障碍。既然通过了集体研究,大家都认为这件事合情合理,应该做,集体腐败就成了正当行为。
解决“集体腐败”,首先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监督。从本质上说,一个地区或部门的“集体腐败”,“一把手”都起了关键作用。如果“一把手”坐得正,就没有“集体腐败”的土壤。因此,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使“一把手”时刻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解决监督“盲点”。
要严格执行党规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条例》还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作出了处罚规定。这是严惩“集体腐败”的依据。
制止“集体腐败”还需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推行政务公开,不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要抓紧落在实处。监督部门加强对领导成员个人的监督是必要的,但加强对领导班子整体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审查和财务的审计,同样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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