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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时下又到了“五一”旅游旺季,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黄金周期间企业或单位凡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作为给员工工作业绩奖励的旅游,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近年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旅游的现象发出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奖励旅游”有关税收政策作出规定。通知指出,按照我国现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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