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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1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凡符合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而至今尚未参保的,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不符合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军转干部可到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
企业必须为军转干部上社保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凡1992年12月底以前成立的,应自1993年1月起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凡199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应自成立之月起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军转干部于1992年12月底以前转业到企业的,应自1993年1月起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1993年1月1日以后转业到企业的,应自转业到企业之月起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
军转干部可办理提前退休
对于已与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军转干部,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经失业保险机构对照本人档案审核无误后,填写《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并加盖失业保险机构公章,由失业保险机构持本人档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提前退休复核手续。
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中的军队转业干部,需要办理退休手续时,在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减发基本养老金
国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对于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为:军转干部每提前退休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2%。对于按提前退休计算后剩余的月份,不满六个月(含六个月)的不予减发;满六个月的按半年减发。减发的基本养老金冲减过渡性养老金。
“补齐”增加养老金有新规定
对于2003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如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706元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自2003年10月起可补齐到706元,补齐差额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高于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706元的,不再增加基本养老金,仍按照现养老金标准发给。
对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正常退休以及办理“特岗”提前退休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706元的,按照706元计发基本养老金。按706元计发后补齐增加的部分计入“过渡性养老金”,所需费用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如本人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706元的,其基本养老金据实发放。
对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办理“破产”提前退休,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办理“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706元的,首先按照706元补齐基本养老金,按706元计算后补齐增加的部分计入“过渡性养老金”。然后再根据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年限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按706元补齐后增加的“过渡性养老金”亦作为减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减发的部分冲减“过渡性养老金”。如本人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706元的,在实际计算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减发的部分亦冲减“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2003年10月1日至《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津党办发[2003]27号文件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凡符合《补充意见》第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向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其养老待遇审批手续。2004年4月30日以前重新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的,自军转干部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照本《补充意见》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发;逾期不办的,不予补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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