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交管局信息中心了解到,公安部颁布并于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有5项新规定,市交管局提示市民遇到交通事故需按这5项新规定妥善办理。
自行处理应有协议书
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道路上发生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填写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快速处置视现场情况
据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有70%以上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而对这些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实行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既有利于尽快恢复交通、减少拥堵,又能使当事人尽快办理保险理赔、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为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规定,一是四种交通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警应记录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是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没有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向交警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警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是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调解,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四是不适用调解,交警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不适用调解的交通事故有: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鉴定事宜可自选机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财产损失评估实行社会化,由具有资格的社会鉴定、伤残评定、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机构并委托其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便民利民 增加新措施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了便民和公开办案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交警应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需标明交警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当事人自行选择、委托社会检验、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财产损失评估;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事人及代理人可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加盖交管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立即报警 共八种情形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财产损失较大的,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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