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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政策
降低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
提高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特殊病住院门诊门槛费合并
放宽特殊病用药和检查范围
调整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
降低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
合并Ⅰ、Ⅱ类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保待遇
北方网消息: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让职工和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本市在完善医保政策制度中始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让老百姓得实惠,不断完善医保政策制度的人性化建设。从2003年至今年一季度,市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先后出台了八项政策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一是降低了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第一次住院900元调整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由原300元调整为270元。近一年来,人均减负88元。
二是提高了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职工由原来报销85%提高到90%,退休人员由原来报销90%提高到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由原来报销95%提高到97%。这项政策的实施,人均减负270元。
三是将患特殊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的门槛费进行了合并。
参保的特殊病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既需要住院治疗又需要门诊治疗时,原来个人要负担两个门槛费,合并后个人只需负担一个门槛费。有近5000名参保人员直接受益,人均减负1756元。
四是放宽了特殊病种用药和检查范围。对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分别增加输血、三项检查和五类用药;对癌症病人的门诊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分别增加三项检查;对糖尿病增加七项检查、两类用药;对红斑狼疮增加三项检查。在放宽范围之前,个人报销比例按门诊对待,报销比例为50%—70%;放宽后改为按住院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85%—90%。
五是调整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将年满45岁以上职工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由原来报销50%调整为55%。全市有45.1万人门(急)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有所减轻,总计减轻个人负担400万元。
六是,降低60岁以上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发病率高、个人负担较重的因素,对60岁以上70岁以下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的门槛费由原来的800元降低为700元,70岁以上人员由原来的800元降低为650元。加上每年注入个人账户资金的因素,70岁以下退休人员实际门槛费266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门槛费只有148元。
七是合并Ⅰ、Ⅱ类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3年Ⅰ、Ⅱ类病的门槛应分别为1380元和2760元,将两类特殊病的门槛合并后,执行1300元的统一标准。这一标准与Ⅰ类病应执行的标准对比降低了80元,与Ⅱ类病应执行的标准对比,降低了1460元。这项政策执行以来已有3398人直接受益,人均减负900元。
八是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门(急)诊门槛费由原来的800元降到600元,加上个人账户注资547元,现在实际门槛费仅为53元;门(急)诊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5%;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90%提高到95%;大额救助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5%。一季度有986人直接受益,人均减负683元。另外,还规定无力参保困难企业中的建国前老工人,与参保企业建国前老工人一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700人享受此项待遇)。
又讯: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由于部分困难企业没能力缴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为此,市劳动保障部门采取了七项措施。
一是对困难企业中的“4050”人员用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特别困难企业补贴100%,困难企业补贴70%,比较困难企业补贴40%。2003年用于这些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3100万元。
二是对全市各街道劳动保障协管员给予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3%的标准补贴医疗保险费,目前有5000人享受此项政策。
三是对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利用再就业优惠政策,一方面给予他们工资性补贴,另一方面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针对困难企业缴费能力不足的问题,对困难企业实行低基数和低费率优惠政策,困难企业只要按照缴费基数下限680元的6.3%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可以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待遇。
五是对于按照低基数、低费率缴费仍然有困难的企业,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医疗保险补贴,特别困难企业补贴90%,困难企业补贴70%,一般困难企业补贴40%,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待遇问题。预计将有10万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大病医疗待遇。
六是建立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患大病的,给予适当救助。具体的办法是由各区、县、委(总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实施;救助资金在本辖区和系统内统筹互济,主要用于大病患者住院和慢性病患者治疗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救助;救助标准为年人均3000—5000元。2003年共筹集资金近9000万元,对11.96万人实施了救助,人均救助额415元。
七是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后,也可按照每人每年36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大额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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