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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没有经过2008年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许可,一家商铺就经营起带有“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图案的特许标志商品。
昨天下午,记者冒雨来到一家专门经营刺绣产品的商店内。店门口处,一幅带有“2008奥运标志”的刺绣品十分抢眼。这幅刺绣品高约60厘米,宽40厘米左右。见到顾客上门,店主热情地说,该店共进了三幅这样的刺绣,如今已经卖出了两幅,售价为每幅500元。记者询问店主是否获得北京奥申委的特许经营时,店主显得一头雾水,说道,这些刺绣全部是从苏州某刺绣厂进货的,而且也不知道没经过特许就不允许销售的规定。
2008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为了保护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2002年4月1日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条例》中规定,没有经过北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生产、加工、销售带有“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及相关奥运标志的产品。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奥运”相关产品显示出巨大的市场潜力。与此同时,少数不法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商品及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搭“奥运车”,从中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工作人员还指出,要办一届历史上最好的奥运会,需要我们对奥运标志专有权进行最好的保护。除了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外,还要加大对奥运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只有这样,侵犯奥运标志专有权的人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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