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中学女生在学习中对语文教科书产生疑问,认为课本中共有85处差错,于是将书店、教育出版社、教育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纠正错误并赔偿误导费96.5元。昨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除一处校对差错外,其他错误纯属个人理解问题,其个人理解不具有代表性及权威性,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今年16岁的黄蕾(化名)是本市塘沽区的一名初中生,黄蕾起诉称,她在学习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语文》第三册时,发现字、词、句均有差错。黄蕾的父亲认为女儿严格按照教科书去做作业,表明这些差错对原告学习产生误导,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塘沽区新华书店承担销售责任,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承担生产者的责任,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承担未尽审核的责任,要求三被告纠正错误,赔偿误导损失9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对此举例说,教科书上“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教科书解释“靡室劳矣”为“没有什么家务事不干”,原告认为有误,一个妇女嫁到婆家,不只干家务劳动,生产劳动也应该干。庭审中,三被告均提出驳斥意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教科书的实际使用者,有权利对书中存在的错误提出批评、指正意见。原告提出的该教科书中有85处差错的问题,法院认为除一处属于校对问题外,其余均属于原告个人对书中文学作品的不同认识和理解,并非属于出版社工作的疏漏,而原告对书中字、词、句的认识和理解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原告主张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应承担对该书未尽审核的责任,但该书作为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教科书,已通过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同时教育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履行的应是一种行政职责,而非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该书对原告学习产生误导,并未提供误导的实际损害后果及其赔偿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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