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中消协向全国广大消费者发布了旅游消费提示,总结并公布了消费者对旅游合同投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为消费者支招。
旅游合同是指消费者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游服务包括为消费者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服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带的餐饮娱乐购物服务等。消费者参团出游前,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万一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质量纠纷,合同既是证据,更是旅游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和法律机关裁决的依据。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目前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以“零团费”、“负团费”报价做诱饵。这样的旅行社往往为了逃避责任,在旅游合同中做手脚;对旅行社应承担责任的条款模糊化,而对免责条款则一再扩大。二、信誉差的旅行社有意不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而是以具体的行程安排来代替合同。有的旅行社甚至只给消费者一张收据,而没有合同约定,或是仅凭一些传真上的简单描述来进行业务操作。三、合同不兑现。一些旅行社为降低成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降低服务等级标准,有意取消一些服务项目的含金量,压缩景点游览时间,增加自费项目或购物次数,变更旅游线路等。
针对上述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五项注意:
一、审查、签订合同要慎重。消费者拿到合同后,不要急于马上就签字,首先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对旅程安排及违约责任方面应字斟句酌地审阅,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或模棱两可的语句一定要修改。只有对合同内容确认后才能签字,交付旅游费用,并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
二、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是火车还是飞机,是一般旅游汽车还是空调车还是豪华大巴;住宿标准是星级宾馆还是招待所,如果是宾馆应注明是几星级的;游览景点具体有哪些,餐饮标准应明确是几人几菜几汤;还要注明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
三、应明确旅游价格,防止旅行社变相提价。一些旅行社为了市场竞争,以低价位做广告吸引消费者,尤其是出境旅游,到了目的地后又擅自增加自费娱乐项目,增加购物次数,以此来变相提价。
四、在合同中清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依据合同能够得到赔偿。如遇到消费者因病不能如期参团旅游,或者遇到国家政策性的调价等原因都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地处理好善后。
五、关注意外旅游保险合同。该项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承保,旅行前,消费者一定要查看你是否具有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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