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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人员能拒绝劳动吗?
北方网消息:享受低保人员能拒绝就业吗?答案是否定的。8月3日获悉,天津市民政局下发了《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对准备申领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及“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植,促使其就业,解决基本生活保障。自谋职业的,将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或取消“低保”资格。
享受失业保险或“低保”人员进档
根据《办法》,各区县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机构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人员管理数据库,将其接受就业情况、就业状态、就业需求和经济收入情况编档,进行动态管理。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力、申请享受失业保险或“低保”待遇的人员,都要持《就失业证》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进行求职登记签定《失业、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汇总后向上一级报告,进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通过企业吸纳、劳务派遣、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促使失业和“低保”人员就业。
主动登记培训且生活困难给补助
区、街就业服务机构对于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群体,推荐到公益岗位工作,对其他人员在进行求职登记日60日内提供三次就业推荐。在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期间,对于主动进行求职登记、积极参加培训与接受推荐就业的,属于申领失业保险范围且生活困难的,比照失业保险金标准,先支付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属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其他救助方式先给予不超过两个月的生活救助。
拒绝培训就业停发保险取消低保
对于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其《承诺书》上签署确认意见并注明未能就业的原因,经区县劳动保障中心部门认定后,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兑现待遇,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不予受理失业保险和“低保”申请。对于有劳动能力正在享受失业保险与“低保”待遇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分别予以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和取消“低保”资格。
自谋职业能给3000元启动资金
对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其规定享受期内的失业保险金将一次性发给本人,最高额度不超过其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其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费,做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营业执照期满后不再经营的,可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对于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凭营业执照按“低保”标准一次性发给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自谋职业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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