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被告人刘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后被抓获归案,面对从其家中及他所驾驶的汽车上收缴的1069.41克毒品,其在法庭上竟然辩解这些毒品是为了治病自用,没有贩卖获利,以此否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近日,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被告人刘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2003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从北京乘飞机至甘肃省兰州市,经与贩毒人员马某联系,按约定将人民币165000元汇至马某某账户上,后到兰州市某医院,从在此等候的马某处购得海洛因1070余克。转天,被告人刘某携带毒品乘火车返回天津。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北辰区新宜白大道路边,以人民币2500元向厚某贩卖海洛因一包(约5克)。当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从其家中和驾驶的汽车上收缴海洛因1069.4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同时适用《刑法》第65条之规定。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承认到兰州联系购买毒品,但辩称是对方另外一个人把毒品送到天津交的货,还辩解其买毒品是为了治病自用,没有贩卖获利。否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虽曾因犯罪被判刑改造,但仍不思悔改,为获取暴利,从异地购买大量毒品海洛因携带回津,并贩卖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以没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行为的辩解理由,显系狡辩;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贩卖、运输毒品证据不足之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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