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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继永强豆浆坊“盗水案”判决之后,永强豆浆坊黄河道店盗电一案日前有了一审结果,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河道店负责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河北省南皮县人刘某某,2001年5月30日承包了永强豆浆坊黄河道店。2002年8月17日,刘某某指使店里的原雇用电工吴某某(现外逃),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从南开区级升里10号楼前的一变电开关柜的闸下口接线直接用电,并将电线引入豆浆坊店内,延伸至位于店内办公室旁厨房顶上的电表所控制的九线闸上进行窃电活动。经群众举报,2003年8月15日晚9:30,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永强豆浆坊黄河道店进行检查,发现了刘某某的窃电行为,遂将刘某某依法传唤归案,翌日将其刑拘,同年9月9日将其逮捕。
在法庭上,被告人刘某某对窃电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称,自己虽然是在案发一年前私接的电源,但实际使用是在非典时期至案发前的两个月,起诉书认定的窃电数额过高。同时,刘某某表示认罪悔改,愿补交所窃应交电费。
对窃电时间为两个月的辩称,法院认为法律事实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每日应按12小时计算盗电金额”的辩护意见。后经天津市电能表计量检定站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窃电行为,窃电金额为42405.12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在供电企业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手段盗用电能,窃电金额42405.12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知罪悔改,无前科劣迹,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对刘某某酌情从轻判处,由此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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