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了保留和取消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劳动局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该局共确定了许可事项21项,其中,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7项。依照《行政许可法》公开原则,向社会进行公布。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有:
(一)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审批;
(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三)职业资格证核发;
(四)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五)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六)集体合同审查;
(七)职业介绍许可;
(八)职业介绍机构变更许可;
(九)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十)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十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十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核准;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十四)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有:
(一)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各类媒体发布职业介绍信息审核;
(二)企业招用外省市劳动者审批;
(三)举办全市性或者区域性职业介绍洽谈会审批;
(四)劳动管理资格认定;
(五)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审核;
(六)跨省市工人调动审批;
(七)用人单位发布招工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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