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普查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国务院规定,2004年在全国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为此,我市各级政府都成立了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机构,精心选调并严格培训了大量普查员专门从事普查工作。作为承担国家普查任务的普查员入户调查时将佩戴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我们衷心希望得到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职能,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经济普查也将为企业了解宏观经济和行业信息,准确把握商机,占领市场,提供基础信息和咨询服务。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非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您单位(个体经营户)作为本次经济普查的调查对象,请接受所在地普查机构的业务培训,并按要求填报各种普查登记表。普查表的时期指标填报2004年度的数据,时点指标填报2004年12月31日的数据。
届时,请您留守单位接受询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同时请您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具体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员必须认真履行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基层单位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国家普查方案亦明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或行政处罚的依据。
搞好经济普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此,对您的热情接待与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天津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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