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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原告卞先生在某购物广场购物后通过“安检门”时,因购物广场收银员未将其购买短裤的“磁扣”取下,造成报警装置鸣叫。卞先生被购物广场保安拦下后,引起众人围观。卞先生认为,购物广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购物广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赔偿金1万元。近日,天津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千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商场购物后,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取下原告所购物品的“磁扣”,造成报警器发出鸣叫。被告工作人员当众检查原告所购物品,影响了在场人对原告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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