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颁布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再度引起天津市购房者关注
北方网消息:日前建设部颁布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应发产权证。天津市房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暂时不会影响天津房地产市场,目前天津商品房产权证发放期限与监管等,都要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合同约定期限也是90天
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本市商品房销售文本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90天后向购房人发放产权证,相关违约惩罚等条款则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这一期限与建设部修改后的《办法》不谋而合。新《办法》规定,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但如果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开发企业要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有关规定限定了90天的取证期限,但若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则应优先从其约定。在本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建设部新《办法》中都对此有明确规定。
未办初始登记的项目难办产权证
虽然有相关规定做保证,但很多项目依旧拖延很久也拿不到产权证。其原因大多是由于开发企业没有缴齐所有费用或未办妥相关手续,而使项目不能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这也是项目产权证迟迟不能取得的根本原因。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然后购房者才能凭开发企业书面通知到相关部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说,如果开发企业拖延办理项目初始登记,购房者就肯定不能取得产权证。
有关人士提醒购房者,在遇到产权证纠纷时,首先应当到房管部门查询项目是否办理初始登记,以确定延误责任方。再根据产权证拖延严重情况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未按期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商品房补证有难度
不论国家建设部的新《办法》,还是《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约束对象都是新建商品房项目,而一些购房多年都没能取得产权证的购房者,要改变其境遇恐怕还有相当的难度。
不久前本市房管部门曾经组织过为商品房补办产权证的活动,但仍旧有很多开发商对此不予理睬。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已经建成入住并且多年未发产权证的商品房往往存在大量遗留问题,例如开发企业去向不明、申请破产、合作开发双方债务混乱等等。对于这些情况,眼下房管部门只能劝说开发企业前来补办手续,尽快给购房者发放产权证,但对于一些已经“失踪”的企业,其项目产权问题只能一再束之高阁。而买了这类房子的购房者,不但不能转让房屋改善住宅,其他一切需要产权证明的房屋问题也都要随之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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