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广州海事法院透露,2004年9月1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水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当天开庭后很快调解成功。这是广州海事法院第一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规定审理案件,办案效率得到了提高。
广西容县青年农民陈勇明2004年6月6日晚上在船上作业时,因发生船舶碰撞事故意外溺亡,其家属与船东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告到广州海事法院。
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按照《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与双方协商,当庭以20万元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审理此案的詹卫全法官告诉记者:“因为计算水上人身损害赔偿金有了新的法律依据,此后审理此类案件省事多了。要是过去,这个案子可能要拖一段时间。”据广州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没有针对此类伤亡赔偿的明确规定,国内案件一般参照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来审理。参照这两个法规来处理水上人身伤亡案件,赔偿金额偏低,原告方往往不服气;赔偿金额高了,被告又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让法官找到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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