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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几名被告人利用从别人手中购得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先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56份,其中55份已抵扣,价税合计479.24万元,税款66.8万元。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维持对主犯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5万的判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0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从“姜老三”(另案处理)处购买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其中55份已经到税务机关抵扣,价税合计479.24万元,税款66.8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从而使本案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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