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专稿(记者刘雁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在建筑领域,几乎已成正常的运作方式,极大地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年关将至,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天津市已全部解决了2003年底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2.09亿元,按期完成了确定的目标,成为全国首个完成农民工工资清欠的城市。此外,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切实解决天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到今年底,天津将按目标不少于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85.09亿元的40%。就此,记者采访了市清欠办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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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照片: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为农民工讨回工资。 |
经验一:农民工有了工资卡
据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李砚军介绍:天津已按国家要求提前完成了目标,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要防止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为此,天津于今年4月份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启用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组织“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的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逾期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非法用工的施工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承揽工程的资格。截至目前,天津已经发放13万张农民工工资卡,年内将实现办理农民工工资卡15万张,从根本防止建筑企业分、发、承包的特殊方式对农民工个体发生的拖欠工资行为。
李砚军说,按照规定,今后施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施工企业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并在专用预储账户开户银行为每一个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并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进度拨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账户。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保证足额支付给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
经验二:用工必签劳动合同
李砚军说,劳动用工主体混乱,用工形式多样化是造成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规范,特别是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关系的不断改革和发展,逐步分离出来的劳务关系大量存在,造成了建筑市场的竞争无序,也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天津特别推出了《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对农民工维权方面,其中包括劳动的期限、工作的岗位、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以及工伤保险等一些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件,都在合同中设置了必备的条款,从根本上遏制住拖欠工资问题的发生。
据了解,由天津市建委与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规定,天津的建筑企业和外省市进津建筑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招用的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工资及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建筑企业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通过授权书委托其他负责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
据了解,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联合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已于2004年11月10日开始,对天津建筑业企业签订立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已督促40余家建筑企业与近5000名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明年起,所有建筑企业必须规范用工合同,否则将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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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干的是最脏最累的活。 |
经验三:通力合作化解矛盾
“农民工维权意识差,不注重自我保护,出现问题只一味集中、集体投诉举报,不知道具体分析原因怎样依法多渠道保护,因此,农民工讨薪纠纷时有发生。”李砚军说,天津在此方面除了加大力宣传教育,同时还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市区(县)清欠办专门设立了农民工举报中心。一年来共接待来电来访1554批、4909人次,清偿工资款314万元。
据了解,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天津设立了清欠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天津市清欠办公室,各区县和有清欠任务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以及外地驻津建管处相应成立了清欠机构。如发生农民工讨薪纠纷事件,则由市清欠办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商共同解决。2004年6月25日上午10点多,一个工程队内的58名农民工委托1个代表爬上了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和大沽路交口的一个广告牌上,他身上披着一张门帘子,上面写着“讨要血汗钱”。一时间造成了曲阜道上交通严重堵塞。市清欠办负责人得知情况后,会同公安部门连夜协调解决,24小时内便将拖欠58名农民工共计7万元工资全部清还;2004年7月9日,120名农民工围住了汉沽区政府讨薪,经市清欠办与当地政府、公安、建设等部门多方协调,开发商最终将拖欠的工资142万元如数交给农民工。
李砚军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归根结底是要依法建立建全符合实际的用工制度和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完善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积极预防劳动保障违法,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所有农民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务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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