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为牟取非法利益,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另一公司没有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让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182份,从中获利230余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法定代表人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出了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今年35岁的吴某来自山西省大同市,初中文化,于2002年3月在天津市开发区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为冲抵销项税额牟取非法利益,吴某于2002年11月下旬至2003年5月间,在与开发区另一家贸易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该公司的岳某(另案处理)为自己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达182份,进项税额计人民币230余万元,税款全部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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