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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今日起,与民众息息相关的25部新法律、法规正式实施。最引人关注的首推《传染病防治法》,它一方面对患者的救治和公民个人权利予以维护,另一方面又涉及对控制传染病扩散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则从工资、保险等事项实施监察,并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制裁违法用工单位。
《传染病防治法》:全新登场凸显5大变化
1989年,上海大肆流行的甲肝疫情,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应运而生;2003年,非典爆发的经验和教训,又让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出台。天津商学院法律系主任、齐恩平教授指出,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出体现了5大变化。
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首次以立法形式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由先前的例行程序手段转化为法律强制措施,强有力地保障了防治疫情。对于传染病疫情,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的义务。并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相对民众来说,该制度还是对民众知情权的认可与保护。
隔离有了法律依据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采取隔离是必要手段。《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将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行政执行者的介入,目的就是治病救人、控制病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从任何情况讲,医院拒收病人都违反人道主义,尤其是传染病人,对社会潜在着巨大危害性,及时救治至关重要。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人,如果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肝携带者不再受歧视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乙肝携带者的社会地位界定为:国家和社会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此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平等原则,他们同样有升学、就业、社会活动的权利。
病人隐私权受尊重
公民的隐私权早已提上法律制定议程,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隐私权的案例也大量存在,但有关病人隐私权却一直存有盲区。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中彻底改变了该被动局面:医疗机构或相关知情人员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农民工的尚方宝剑
2003年,农妇熊德明和丈夫在有关领导人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拖欠的2240元务工工资。农妇熊德明是幸运的,但在追讨工资中,更多地还要依仗劳动监察部门和自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苏浩鹏教授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时指出,“这好比农民工手中的一柄尚方宝剑,追讨拖欠工资告别无法可依”。
-拖欠工资款逾期双倍赔偿
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单位,职工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后的保护措施对职工极为有利,用人单位须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瞒报工资最高可罚三倍款
社会保险制度不容破坏,今后个别单位须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休得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对于这些违法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侵害女工权益将处罚款
条例对女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地体现了尊重人权,比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更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上述违法事实,将责令违法单位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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