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藤北中队队长谢朝阳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谢朝阳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9日中午,广西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祝某等二人报案,称其在远房亲戚祝某连家中丢失了内装2万元的提包。次日,时任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藤北中队队长谢朝阳带领藤北中队的干警前往祝某连家中。在没有搜查到相关物证,也没有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当晚,谢朝阳将祝某连及其家人陈某、覃某三人带回藤北中队留置盘问。
陈某等一致否认拿过祝某等二人的提包,谢朝阳在没有按规定办理《拘留证》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22日口头对祝某连、陈某等三人宣布刑事拘留,且在刑拘后没有按规定将陈某等三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而是一直羁押在藤北中队留置室里,直到8月24日和29日才分别以证据不足、刑拘期满而将三人释放,致使陈某、覃某被非法关押8天,祝某连被非法关押3天。
释放当日,谢朝阳也没有按规定开具《释放通知书》,而是要求陈某等三人的家属填写取保候审的《保证书》后才将他们释放。
案发后,为了掩盖案件事实真相,谢朝阳于2000年10月到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补办了陈某等三人的立案、刑事拘留和释放的法律手续。
万秀区法院认为,谢朝阳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依法定程序和手续拘留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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