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时,有时会涉及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体现了一个司法原则:切实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于世平说,执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第三人占有,二是执行标的物是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当坚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强制执行增加第三人的负担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此,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做了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应当区分第三人是为自己的利益占有还是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占有。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根据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等关系而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虽然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不能影响第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对第三人替被执行人保管或者因其他原因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不受第三人占有的限制。
第三人占有的财产还可能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对该类财产,如果一律不允许查封、扣押、冻结,显然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如果查封、扣押、冻结后全部予以变价,显然又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查封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以及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视为自行解除。
本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和本市某机电制造厂系加工承揽合作关系,被告机电制造厂多年来累计欠加工费12万元,经法院调解后由其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后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属于困难企业,无力支付所欠加工费,在执行中该厂提出若想解决此案只有从该厂原来的土地转让费中取得款项。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兑现法律文书之内容,执行人员向开发商发出第三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但开发商提出土地转让有争议,并提出书面异议。对此执行人员对开发商摆事实讲道理,使其最终放弃异议,同时由法院牵头走访建委规划部门,使土地转让没有后顾之忧,最终由开发商将土地转让费全部付清。
本案的关键是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审查。本案中,其所提出的异议是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的。执行人员出于对案件的负责,联系各职能部门,使开发商打消顾虑,积极配合,最终放弃异议,案件得以执结,三方均满意。
于世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另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查封期限,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新闻资料
《查封规定》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于世平解释说,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但是,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虽然许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都涉及到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这些条文较为原则,不够详细、具体,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查封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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