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对社会办医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作出了新规定。
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各种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考取执业医师资格,并办理执业注册、取得国家统一的执业证。本市社会办医机构执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业证的有关规定,已被停止执行。据此,修订后的《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将原有的“对社会办医机构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证制度”改为“对社会办医机构执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注册和管理”。并且规定,在社会办医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持有与其从事工作相一致的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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