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今天上午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天津市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全市各级医疗服务机构自4月15日起,必须全面实施价格公示制度。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对用量大、价格高的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的常用药品不得少于销售品种的20%;医用材料不得少于50%;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少于30%。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规模较小、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医用材料品种较少的单位,应尽可能做到全部公示。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并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其中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如属一次性材料需予以注明。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主要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实行价格公示,也可采用价目表(本)、公示栏、公示牌、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为便于患者查询,各医疗机构可在诊疗科室显著位置公示该科室医疗服务及医用材料价格。同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实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机构应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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