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晁振源)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获悉,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胸牌,主动出示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在调查、检查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不向用人单位表明身份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据了解,天津劳动监察人员的胸牌为红颜色,上面印有"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和统一编号。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这是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表明身份的要求,也是保障用人单位享有了解和辨认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身份的权力所必需的,体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尊重。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强调,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包括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证件不能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执法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他人制作。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不向用人单位表明身份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