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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10月11日上午,坐落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纯真里小区的北方伟业国际贸易公司,因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拒绝接受罚款,经河西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由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该企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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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西区劳动执法人员接到与万科物业有合作关系的一家名为“圣润”保洁公司职工的投诉,称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图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 |
2004年3月4日,河西区劳动保障局接到了本市居民李某(化名)的投诉。李某称,他于2003年5月份受聘于北方伟业国际贸易公司,从事一种“拉伸膜”商品的销售工作,当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并没有按照当初的口头约定兑现承诺。2003年11月底,他被辞退,期间公司共欠其工资、电话费、交通费等共计6024.4元,多次讨要未果。受理该投诉后,河西区劳动执法人员多次找到该企业核实情况,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整改并接受处罚。该企业负责人拒不与执法人员合作,态度极为恶劣,甚至放言“爱去哪告去哪告!”后经河西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该企业的银行账户。
不签合同不上保险的现象,目前在天津不少私营企业内普遍存在,就象程某这样和企业拥有“口头协议”的劳动者大有人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不能自觉遵守《劳动法》,引发的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急剧增多,由此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从1998年以来,天津每年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案件逐年上升,被拖欠工资的人数越来越多。据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仅2002年1至6月份,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企业克扣、拖欠工资的案件257件,涉及职工6600人,涉及金额459万元,占各类案件总数的43%。此外,还因企业拖欠工资发生了36起职工罢工、怠工、群众闹事、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2004年1至9月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查处此类案件1262件,目前已结案1202件。通过检查用人单位7391户,共督促用人单位为7.87万名劳动者补欠劳动合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75户;清退童工35人;为劳动者补办就业卡13200张;为15万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共计2360万元;督促411户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2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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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美容院等私营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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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商场联营厂家用工不规范较为普遍。 |
据介绍,2004年9月20日起,市各级劳动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通过对全市餐饮、服装、商场等560余家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七成单位存在超时加班、不执行最低工资、用工不签劳动合同、随意约定试用期等不同用工问题。一些私营企业和餐饮服务行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求职者急切上岗的心理,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把员工辞退,使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受侵。
业内人士指出,面对日益增加拖欠工资事件,如何由被动应付变为主动预防,由滞后的政府干预变为规范的企业守法行为,除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外,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任何企业发不出工资或生活费,就是向职工欠下了应该偿还的工资性债务。但是,职工自身工资性债务的能力却很有限,甚至可以说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如果政府组织成立一个权威机构利用基金提供担保,先给予职工最低工资,把债务由职工那里转移到机构身上,便可以加大工资性债务的追讨力度。
这位负责人强调,在目前的情况下,劳动者还是要注意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近期还将加大对各个用人单位用工的监察力度。
相关链接:别让“行规”蒙了你
现在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的“行规”,但这个看似顺理成章的“行规”实际上是不合法的。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调: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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