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网消息:昨日,记者从天津市社保中心获悉,从2005年2月1日开始,本市各医疗机构启用市卫生局制定的新版处方,同时废止使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蓝处方)。
为方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报销医疗费用,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作出决定,从2月1日起,本市医疗机构对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开始启用新版处方。本市各医院在使用新处方时,医生将按照患者出示的医疗保险证,在处方相对的栏目中填写患者属于医保参保职工或自费人员。届时,医生将对不按规定出示医保证的患者按非参保患者记录,这将直接影响患者的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