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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22日从天津市教委获悉,经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为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按协议确定2004-2005学年度助学贷款额度为7400余万元,市属普通高校将有万余名经济困难学生新学期能够按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申请助学贷款。
按照《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市属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借款学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并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要如实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个借款学生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借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在借款合同期内,采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具体经办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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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可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3个月且不与具体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各高校管理部门,并由经办银行和学校汇总后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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