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为了让身材更加匀称窈窕,天津市的董女士到美容院做按摩减肥,然而成效未见,董女士即发起高烧,并出现了腹腔化脓等症状。为此,董女士以所受损伤系按摩所致为由起诉美容院要求赔偿,但由于不能证明美容院按摩行为与损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她的诉求最终被驳回。
原告董女士诉称,由于身材略显丰满,她一直想减肥。2004年5月初,当听邻居说本市宁河县一家美容院可以通过按摩方式减肥且效果不错后,董女士动心了,当月14日,她便来到这家美容院开始减肥,自14日至17日每天下午做一次。5月17日晚,按摩回家后,董女士即感到身体不适,深夜发起高烧。第二天,董女士到宁河县医院住院治疗。5月27日,又转至本市总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内化脓灶、腹腔结核。由此,董女士认为,其所受损伤系美容院按摩所致,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赔偿各项损失计5万余元,并要求保留因继续治疗再次起诉的权利。
庭审中,被告美容院辩称,董女士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按摩行为与董的伤情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董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
宁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美容院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且雇用的从业人员亦不是依法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法院认为,被告在上述条件下即为原告董女士按摩,行为违法;而董女士在未查清该美容院及从业人员相关资质情况下,即自愿接受该美容院按摩服务,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在接受服务后,董女士出现的一系列症状存有多因一果的问题,而董女士亦不能提供被告美容院行为与其损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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