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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塘沽区公交公司认为司机胡女士在运营中私自接拿乘客的投币款,便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的处理决定。胡女士向塘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处理决定。昨日,塘沽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
原告胡女士今年34岁,原是塘沽区公交公司的职工。她诉称,去年11月11日下午5时50分,她驾驶834路公交车途经抗震里站时,上来两名乘客,手持5元整币,其中一人把钱扔在了车的仪表台上。到朝阳楼站,又上来两男一女,拿的也是5元整币。胡女士于是边继续驾驶,边用左手从仪表台上拿过钱,准备换右手把钱放进投币箱里。这时,从朝阳楼站上来的那两男一女突然过来问她:“你把钱放哪儿?”胡女士说:“投进投币箱。”车到终点站后,胡女士直接去了质检科,这3名化装成乘客的稽查员便把胡女士的坐垫从车上拿了下来,称从里面找到了30元,接着便对胡女士进行询问。事发后,公交公司以胡女士侵吞运营票款为由对她做出了解聘并罚款5000元的处理。
仲裁结果
胡女士因不服单位的处理决定,向塘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公交公司根据本行业的特殊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接拿乘客投币款、不放进投币箱属于侵吞票款的行为。而胡女士擅自接拿乘客投币款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故公交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胡女士的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因此,胡女士的要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胡女士遂将塘沽区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塘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同时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罚款的行为违法。
庭审纪实
在昨天的庭审中,胡女士的律师肖月恩认为,原告在驾车运营过程中,乘车人经常有持大币乘车而不投币、自行等待收接其他乘客零钱、找齐后再投币的情况,也有趁此多收其他乘客零钱,最终使自己不花钱乘车的情况。事发时,原告并不存在侵吞票款的行为,只是化装成乘客的稽查员单方面的认定,被告并不能提供证明原告侵吞5元票款的证据。而塘沽区仲裁委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凭空推断并认定原告侵吞票款,进而违法裁决,其行为是违法的。
至于3名稽查员在原告驾驶的车上发现30元,因原告当时不在现场,这30元的真正出处无从考证。
被告观点
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该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首先,3名稽查员与胡女士素不相识,他们没必要商量好了一起编造事实来诬陷胡女士。事发当时,5元票款在胡女士左手中,而左手往下方放钱与左手往右手递钱是两个截然相反的动作,更何况当时正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既要保证行车安全,又要将钱投进右侧的钱箱,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显然不会舍近求远用左手拿钱再倒到右手投出。对于从其坐垫下找到的30元,因事发当日根据记录胡女士并无自带款,她自己也无法解释,公交公司即可认定为私吞的票款。
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胡女士:我实在太冤了
昨日开庭前,记者见到了胡女士。她说:“太冤枉了,如果当时已经把钱放进口袋里或放到了座椅下,那么被他们抓住也无话可说,可当时钱还在我手中。再说,那30元是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搜出的,我根本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一定会把官司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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