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报废车监管力度
《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定期向市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申报回收报废车拆解计划,并在公安交管部门现场监督下解体,以确保上述车辆强制报废措施的落实。
车辆过路口有安全距离
根据驾驶人驾车行至路口,要通过目测视距长短来确定减速程度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了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减速慢行的程度,以保证遇有路口横道来车时能采取相应措施,安全通过。
借道行驶时速有限制
根据本市机、非混行道路多,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时,稍不注意,就会妨碍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行驶或行走,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借道通行原则基础上,要求机动车须以低于20公里的时速慢行通过,以便遇有特殊情况可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道路上正常行驶非机动车和正常行走行人的安全。
使用转向灯有新规
《若干规定(草案)》明确规定,机动车在转弯、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提前在30米处开启转向灯,以向其他车辆和行人示意车辆变换位置、方向、状态的信号,使其他车辆和行人能够及时做出判断和反应,这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发生交通事故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临时停车有章可循
《若干规定(草案)》规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必须紧靠道路右边平行停靠,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不得逆向停放。在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临时停车应驶入非机动车道。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另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路段及其向两端分别延伸50米路段内不准停车。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若干规定(草案)》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责任有争议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迅速报警外,还应标明位置,将车辆移至路边,等候交警处理。这里的“标明位置”,是指当事人可用粉笔、砖头等标记事故车辆车轮方位。
当事人共同请求交警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的,交警应按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场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或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或不同意由交警调解,交警可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因上述情况未经交警调解或虽经调解但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细化事故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草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细化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将赔偿责任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和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对超出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分担经济损失;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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