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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诫司机:救助伤者积极赔偿是从轻处罚的关键
10日下午,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数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宣判,酒后驾车、机动车制动不合格、疏忽大意等是几名被告人犯下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原因,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大多数被告人均因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被处以缓刑,仅有一名被告人因当庭明确拒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缺乏诚意而被处以二年半有期徒刑。对此,法官告诫司机朋友们,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救助伤者,并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争取法律的从轻处罚。
去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常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红色夏利出租汽车,以每小时70-80公里的速度,沿本市河西区利民道由东向西行驶,正遇被害人骑自行车由北向南穿越利民道。被告人常某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该车左前部撞击被害人所骑自行车前轮左侧,造成被害人摔倒受伤,被告人常某当场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后经进一步侦查成案。被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常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因被害人死亡造成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29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害人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之情节,故因其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常某与被害人根据过错责任共同承担。同时考虑被告人常某并无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诚意,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二年半,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9.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除了肇事后逃逸或者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等特别恶劣的情节外,被告人一般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而同时,如果被告人能够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自首、及时抢救被害人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在实际审判中一般都被处以缓刑,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具备了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因其明确拒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缺乏诚意,从而使得法官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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