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就业 纳入社保体系 改善住房条件 加强康复救助 保障义务教育 提供法律援助
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贫困残疾人的再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条件、康复体系、法律援助和保障义务教育等都做出了要求。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通知》要求,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和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就业岗位,在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中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支持或奖励。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同时,对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市、区县残联审核后,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部分中给予适当补贴。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保体系
《通知》要求,及时将符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适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不得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坚持对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和适当照顾的原则,确保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
《通知》要求,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扶贫安居计划,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增加资金投入,调整和扩大扶助范围。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要纳入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范围,对重度肢体残疾和盲残家庭实行优先摇号选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
《通知》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要制定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的政策,已经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对贫困残疾人员给予医疗费补贴;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并对基本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建立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基金,对城镇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所需药品。保障贫困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
《通知》要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国办中、小学学习的免收杂费;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校学习的免收学杂费。对我市特殊教育学校(含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我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在现有特殊教育格局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残疾人终身教育需求的特殊教育体系。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校要依法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通知》要求,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尽快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基金,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经济、语言和信息等方面的障碍。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机构,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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