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司业务员在任职期间,利用收取外地货款的职务便利,将3.8万余元据为己有。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这名业务员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今年29岁的山东人姚某某,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间,受聘于本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姚某某利用负责公司在山东省烟台、威海地区销售兽药和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将公司在上述地区的近10家业务客户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收入自己囊中,并全部予以挥霍。后公司发现姚某某的行为并报案。2004年12月,姚某某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身为非国有公司被聘工作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司货款用于个人挥霍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由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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