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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天津市将以分类救助的措施对低保户实施救助。按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不同,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实施鼓励就业政策;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患大病重病人员以及重残人提高救助水平。
分类救助标准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援助。
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3、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中患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人员;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的重残人员,如一级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及重度智力残疾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当年城镇低保标准的30%上浮。
4、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丧偶单亲家庭中的在学子女,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当年城镇低保标准的10%上浮。
5类人可以申请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员,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证明身份及财产情况的《公证书》,办理调整手续。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患重病人员,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级甲级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办理调整手续。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残人员,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1997年以后核发的已确定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调整手续。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办理调整手续。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丧偶单亲家庭中的在学子女,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学生在学证明,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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