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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美女士在本市一家护肤中心进行祛斑美容,没成想,祛斑之后脸上留下了明显的色印,而这家护肤中心经查竟没有营业执照,该女士遂将为她做祛斑美容的“美容师”告上法庭。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由该“美容师”退还顾客美容费、支付医药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2004年九、十月间,于女士在本市一家护肤中心祛除面部油脂粒效果较好,遂继续在该护肤中心做面部祛斑。为她提供祛斑服务的“美容师”阎某,使用河南商丘一厂家生产的祛斑美容产品,为于女士一次点斑200多个,收费200元。事后,于女士的脸上却出现了明显的色印。在找到阎某后,阎某让于女士花40元购买美容护肤品,并为于女士做热膜护理一次,收费40元。如此这般,于女士脸上的色印仍未祛除。为此,于女士先后跑了本市多家医院进行治疗。
于女士认为,从事美容服务的阎某是给她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责任人,并且,阎某所在的护肤中心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所以于女士直接起诉阎某要求赔偿。
法庭上,阎某表示,她本人也不清楚护肤中心是否申领了营业执照,但她曾与护肤中心口头约定,若出现美容服务问题,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与中心无关。具体到于女士的问题,阎某称,根据她为于女士所使用的祛斑产品的说明书,祛斑后所留下的色印会在半年内自动消失,她也曾明确告知于女士祛斑后的注意事项,但于女士用手抠脸才造成色印出现。阎某由此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美容服务应该依法登记,执业美容师应具备相应资格,而阎某未举证证实其从事美容服务的合法性,故不能认定其是合法从事美容经营服务活动,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同时,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明确承认祛斑治疗行为与护肤中心无关,所以阎某个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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