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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或者与砖混多层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在装饰装修时,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禁止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变地漏的位置;禁止在混凝土楼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凿孔;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禁止在住宅楼房外檐墙体上拆改、增设门窗。
违反禁止性规定进行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天津房管局主管部门将坚决严肃处理,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涉及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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