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制止医务人员未经批准外出行医,杜绝医生“走穴”行为,国家卫生部昨日发布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邀请会诊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主动邀请会诊差旅费才由患者承担。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会诊费用将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而不能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会诊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从今年7月1日起,当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时,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而且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要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要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的,将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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