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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对三名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三被告人分别受到严惩。
被告人吴某于2005年2月22日,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车,沿津围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下仓镇大杨各庄村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骑自行车顺行的王某撞倒。肇事后被告人驾车逃逸,但被现场群众拦截。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蓟县法院一审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2002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农用车,沿宝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公里700米处,因车辆超载且制动不合格,将由行人王某撞倒并碾轧,致王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电话报警,随交警到交警队等候处理,在等候处理时被告人趁机逃跑。2005年3月4日,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2万余元。
2005年3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农用运输车,沿京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6公里500米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董某当场撞死,然后驾车逃逸。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蓟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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