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伪造的各种虚假证明被告人把自己包装得“无所不能”,先后骗得六名被害人现金28万余元,30日上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半。而为其刻制各种假印章的另一名被告人韩某也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5月至今年1月间,本市无业人员邢某以给被害人刘某办理导游证、旅行社总经理证及给刘某表弟办理某学院录取手续为由,并采取伪造各种虚假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手段,骗取刘某信任。后又以开办公司、看病等借口,先后从刘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5万余元。去年10月间,被告人邢某以给被害人钱某介绍工作为由,并采取伪造某公司工作合同的手段,骗取钱某信任,后以交纳押金和福利分房需交首付款等借口,先后从钱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98500元。去年年底,被告人邢某又先后以给被害人介绍业务、调动工作等为由,骗取张某等四人现金人民币29800元。
被告人韩某在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去年8月至9月间,在本市河西区其经营的修锁店内为被告人邢某刻制了“某学院特招专用章”二枚、“中国旅游局财务审批章”一枚、“某公司人事部”印章一枚,并获利人民币1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某私刻国家旅游局、某公司、某学院的公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因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半,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韩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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