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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飞”出50米》追踪
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原告王喜祥驾车在卫国道行驶时,轧在有残缺的井盖上造成车翻人伤的事实,于日前判决被告本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王喜祥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302.2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井盖为排水设施,施工者为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9日,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尚未就该设施与市排水管理处办理交接手续。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实了因被告施工导致井盖有残缺,从而造成原告车翻人伤的事实。被告虽对原告的车速、车况等情况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被告负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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