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鸿联九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对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任贤齐的《兄弟》《永夜》等14首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赔偿滚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此前,上海鸿联九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点播、电话接听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任贤齐的《兄弟》《永夜》等歌曲,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则将上海鸿联九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对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信息网络公众传播服务,并赔偿损失。
2004年3月,滚石国际音乐公司发现上海鸿联九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例如,用户只要以手机号登录该网站首页,进入“手机短讯”项下的“短信点歌”网页,输入歌手姓名“任贤齐”,点击所需曲目,即可从该网站上将所选歌曲发送到指定的电话机上,用户就能在电话机上收听所点播的歌曲,也可以用录音机将其录制并保存。
滚石公司认为,自己是任贤齐演唱的《永夜》等17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对这17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上海鸿联九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侵犯了滚石国际音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鸿联九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则辩称,它未提供音乐下载或视听链接,仅仅是通过电话播放音乐的片断,帮助沟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理使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际唱片协会出具的《会员录音/录像音乐制品权利人证书》确认,涉诉的17首歌曲中的《永夜》等14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是原告滚石国际音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录音制作者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下载、视听、阅读、观看、通过电话通讯系统收听的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上海鸿联九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短信点歌”服务,使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点播涉诉的14首歌曲,并通过电话通讯系统获取自己选定的歌曲,这种行为已侵犯了滚石国际音乐公司所享有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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