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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报道的“伙同网友抢劫学生”一案,昨天由天津市河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因犯有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岁的于某系本市无业人员,经上网结识了少女毛某,并将其介绍给表弟杜某做女友,后三人开始策划“筹钱”方案。今年1月14日16时许,于某伙同毛某、杜某(均在逃)编造谎言将毛某的初中同学张某约至河西区珠江公园内,对张某进行恐吓、威胁和殴打,劫得手机一部及现金10元。当月16日,于某与毛某在河西区一所中学校园外遇到该校学生李某、宁某等人,后二人将李某、宁某挟持至附近楼群内进行威胁、殴打,劫得手机一部。后经事主报案,于某被抓获。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事主。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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