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发生争执,一怒将妻子捅成重伤,依据法律规定,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丈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检察机关经认真审查核实,为罪犯“说情”,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改判缓刑。
被告人陆某今年41岁,与被害人尹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17日晚,陆某在家中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尹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尹某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陆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审查该案时,查明本案上诉人犯罪的起因只是家庭琐事,且由于被害人尹某的言行导致陆某一时激情犯罪,因此尹某在此案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审查案卷并讯问被害人,公诉人发现陆某夫妻二人平时关系较好,未发生过其他暴力行为。案发后陆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尹某也曾多次提出不追究丈夫的责任。因此,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对陆某酌情从轻处理。
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改判陆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检察官说法
对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简单犯罪案件,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监督部门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此举使上诉人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从而真心悔罪、自觉改造,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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